佳宇物流-新聞資訊
夏季安全運輸注意事項
一、基本要求
1、危險貨物的裝卸應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。
2、在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應設置警告標志。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裝卸作業區。
3、進入易燃、易爆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應: a) 禁止隨身攜帶火種; b) 關閉隨身攜帶的手機等通訊工具和電子設備; c) 嚴禁吸煙; d) 穿著不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和不帶鐵釘的工作鞋。
4、雷雨天氣裝卸時,應確認避雷電、防濕潮措施有效。
5、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車速為 60km/h ,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車速為 80 km/h ,并應確認有足夠的安全車間距離。如遇雨天、雪天、霧天等惡劣天氣,最高車速為 20 km/h ,并打開示警燈,警示后車,防止追尾。
6、運輸過程中,應每隔 2 h 檢查一次。若發現貨損(如丟失、泄漏等),應及時聯系當地有關部門予以處理。
7、駕駛人員一次連續駕駛 4 h 應休息 20min 以上; 24 h 內實際駕駛車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 8h 。
8、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發生故障需修理時,應選擇在安全地點和具有相關資質的汽車修理企業進行。
9、禁止在裝卸作業區內維修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。
10、對裝有易燃易爆的和有易燃易爆殘留物的運輸車輛,不得動火修理。確需修理的車輛,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,根據所裝載的危險貨物特性,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,并在消防員監控下作業。
11、運輸劇毒、爆炸、易燃、放射性危險貨物的,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、專用容器。
12、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,但罐式集裝箱除外;運輸劇毒、爆炸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,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;運輸爆炸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。
13、運輸劇毒品的,必須到公安部門辦理劇毒品公里運輸通行證,并按規定路線從事運輸。
容器。
二、出車前要求
1、運輸危險貨物車輛的有關證件、標志應齊全有效(車輛道路運輸證核定經營范圍、車輛標志牌是否與所裝運危險貨物類別項別相符),技術狀況應為良好,并按照有關規定對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進行嚴格檢查,發現故障應立即排除。
2、 運輸危險貨物車輛的車廂底板應平坦完好、欄板牢固,對于不同的危險貨物,應采取相應的襯墊防護措施(如鋪墊木板、膠合板、橡膠板等),車廂或罐體內不得有與所裝危險貨物性質相抵觸的殘留物。
3、檢查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配備的消防器材,發現問題應立即更換或修理。
4、根據所運危險貨物特性,應隨車攜帶遮蓋、捆扎、防潮、防火、防毒等工、屬具和應急處理設備、勞動防護用品。 5、駕駛人員、押運人員應檢查隨車攜帶的“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”是否與所運危險貨物一致。
5、 裝車完畢后,駕駛員應對貨物的堆碼、遮蓋、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對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,確認無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。
6、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、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、危害特性、保障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。